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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可周休二日?勞團批欺騙勞工

勞動部今天開會討論勞基法周休二日修法,團結工聯等勞團場外集結,反對「一例一休」實施周休二日,要求周休二日修法後,仍保留勞工七天國定假日,並讓公私部門同享一年19天國定假日。勞團並指勞動部以錯
誤加班工時計算加班費,16年來A走勞工很多加班費,明顯圖利資方,應該立即修正,還給勞工被偷走的加班費。

對此,勞動部表示,勞工較公務員多出的七天國定假日,是16年前縮短工時未一次到位,因此造成一國兩制;如今勞工已縮短法定工時為單周40小時,未來也修法強制周休二日,國定假日應該加拿大民宿全國一致,因此也會修
法讓勞工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統一規定。

「變工時、偷工資」、「民進黨是強盜、勞動部是小偷」,團結工聯、台灣高教工會、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等勞團數十餘人,上午到勞動部高喊口號,抗議勞動部長郭芳煜上台後喊出周休二日修法,休息日工
資加倍等說法,表面上提升勞動權益,實際上是徹底的欺騙。

團結工聯表示,勞動部的周休二日是每七天「一例一休」,但又說「休息日加拿大民宿」勞工可出勤,意味雇主還是可以要求勞工出,根本不是周休二日。另外休息日加班雖採雙倍計算,看起來較原先前二個小時加加拿大民宿給三分之一
,第三小時起加給三分之二更優,但是勞動部歷年違法解釋,指「月薪制」勞工周六休息日未上班已領有工資,因此休息日出勤,雇主只要依上述標準給加班費,等於原本勞工加班只領到額外的0.34%(第三小時起
0.67%),而非1.34%或1.67%

團結工聯加拿大民宿認為,勞動部16年來A走勞工無數加班費,如今周六若改為休息日,且加班費改為加倍發給,應該給薪休息,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,應該是雇主取消休假,必須以薪資補償,也就是當天上班加班費應該是1+1
,而非以往違法計算方式的1。團結工聯批評,勞動部若繼續採違法計算加班費,即使休息日加班發給,資方當然不會反加拿大民宿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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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修正的魔鬼:誤把休息日當假日!

勞動部是這樣宣傳最近的《勞基法》修正重點:每七天會有兩天「放假」,其中一天叫做「例假日」(這是本來就有的),一天叫做「休息日」(這是新增的)。這樣叫「週休二日」,新增了一天的假!

但如果你真的這樣想,就被勞動部騙了,因為休息日並不是一種「假」!讓我們仔細討論一下「假日」與「休息日」的差別吧!

首先,我們的假有三種,「例假」(七天中有一天)、「休假」(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等)與「特休」(跟勞工年資相關的)。從法令上來看,這些假基本上是一定要放的,雇主要求上班只能是「例外」。所以,
《勞基法》規定這些日子若要勞工出勤,得(一)經由勞工同意、(二)工資要加倍計算、(三)即便出勤時數少於一日,其工資都得以一日計、(四)(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)事後還要補假休息、(五)(天災等
突發狀況出勤)雇主還得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,跟主管機關核備。(請參考《勞基法》第36~40條)

就法令的精神上來說,這三種假就是得放,上班乃是「例外」。換言之,這三種假的出勤時間,絕對跟所謂「延長工時」無關,因為「延長工時」不是例外,而是一般企業常見的現象。這樣說來,我們就能理解為什
麼《勞基法》關於這三種假的規定全部都寫在一起(請參考《勞基法》第36~40條),與「延長工時」的工資計算規定(第24條)、「變形工時」(第30條、30-1條)的規定徹底分開來的原因。說到底,「假」就是
跟「延長工時」與「變形工時」毫無關係的東西。

那麼,現在草案中的「休息日」又是怎麼規定的呢?勞動部採用了很高明的騙術,把它放在第36條第1項: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」。乍看之下,你還以為是一種「假」呢!
但仔細一看,原來不是。草案36條增加了第2項到第4項,說:「休息日是可以在二週、四週、八週範圍內來移動的」,另外第5項則說:「休息日的工作時數是可以當成延長工時的」。

這是什麼意思呢?意思是說,休息日不是「假」的概念,它是「正常工作時間」(無論變不變形)與「假日」之間的「殘餘時間」而已。這個殘餘時間可以拿來跟正常工作時間互相交換,也可以隨時用來加班;因此
,在「休息日上班」完全跟「假日上班」不一樣,後者是「例外」,前者可以是「常態」。

所以請讀者千萬不要想太多,誤以為勞動部會讓全國勞工增加假期,以便降低工時;實際狀況是,勞動部把「週休二日」中的「休息日」偽裝成為一種「假」,騙我們說,週工時只剩四十小時後,就週休二日啦,全
年勞工就多出104小時,除以一天8小時,就等於多出13天「假」啦,所以國定假日就算砍7天,勞工還賺到6天啊!

這是勞動部的騙術。休息日明明就不是「假」的概念,本來就無法這樣換算的。如果要當作「假」來算,就請勞動部先把休息日上班當成是一種例外,這樣的換算才有可能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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